海蜇,餐桌上的美食,又到一年捕捞季,年海蜇开捕期公布了,那么,今年的海蜇捕捞有哪些规定呢?
海蜇捕捞时间和总量有规定
7月12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公布年海蜇捕捞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管辖的渤海海域海蜇开捕日期为年7月15日12时-25日12时,山东省管辖的黄海海域海蜇开捕日期为年7月20日12时-30日12时。同时,根据我省海蜇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结果和部、省有关通知要求,确定我省渤海海域海蛰可捕量为吨,黄海海域海蜇可捕量吨。
海洋捕捞需办证
海蜇捕捞渔船必须依法办理专项捕捞许可证件!
我市共有艘渔船申请核发了海蜇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海蜇作业渔船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渔船作业类型、时限、区域和品种从事捕捞生产。
海蜇捕捞区域、网具、交易有要求
一是海蜇作业范围为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且不得跨市作业。
二是流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毫米。
三是渔船作业期间,要将离港、返港、生产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渔捞日志上,并按规定格式将作业信息、渔获情况通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填写捕捞日志的渔船,除依法处罚外,取消明年捕捞专项品种的资格!
四是渔船作业期间必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未能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的渔船不得离港生产,已离港的将予以召回。
五是渔船返港承载的渔获物必须在定点渔港的交易点进行交易。由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交易渔获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计量,每日上报交易信息。
渔船监督检查更严格
一是执法船在海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通报数据、渔捞日志、渔获物的真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整改意见。
二是陆上重点对捕捞海蜇资源返港渔船的定点交易情况进行巡视检查,落实好定点交易制度。
三是海陆联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海行为,严禁跨区域捕捞作业,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与海蜇捕捞生产秩序。
(供稿: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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