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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烟台王某某,因非正常上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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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5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非访者王某某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非法上访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于年1月到山东省信访局非正常上访给龙口市北马镇人民政府施压,要求给付钱款,在未达到索要钱款目的的情况下,又于年1月底继续到北京市准备非正常上访,经政府工作人员劝说拒不返回龙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给钱就去国家信访局登记为要挟向北马镇某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与其子收到钱款后承诺不去国家信访局登记非访,于次日返回龙口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信访局上访登记,向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财物,被拒绝后,又进京上访,并以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为要挟,在京逗留近十天,在政府派出徐某某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返时,其向徐某某表示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给徐某某施加压力,借机向徐某某强拿硬要财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徐某某人民币4万元。

依法依规信访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来源:龙口信访

监制:王军华责编:于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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