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

房产中介与买卖房者的ldquo跳


“跳单”是指房屋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而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的条款是否有效?

违反条款的“跳单”行为是否要进行违约赔偿?

具体情形参见法信干货小哥今天的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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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丨A2.J

委托人有跳单行为,但没有利用先前居间人提供房源信息

法信·裁判规则

1.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该约定有效——无锡恒茂时代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张民欣、顾正荣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虽属于格式条款,但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违反《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约定有效。居间合同委托人(即房屋买受人)对“跳单”行为没有正当抗辩理由,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居间人的损失,但考虑到居间人仅提供房源信息,未实际操作购房协议等情形,中介费可酌情少收。

案号:()南民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2.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跳单”,但没有利用先前居间人提供房源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责任——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案

案例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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